| |
|
治理商业贿赂有关问题解答 |
1、什么是商业贿赂?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从上述规定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贿赂交易对方单位及工作人员。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双方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而后个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有经营牟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达到商业性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三是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有两大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四是商业贿赂行为由行贿和受贿两方面构成。
3、商业贿赂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商业贿赂的形式主要有:
(1)在交易之外直接以现金和实物的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包括:回扣现金、手续费、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人头费、新品推荐费、超标准或超范围支付高额代理费、股票、装修住房等。
(2)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
(3)其他形式的贿赂服务。包括: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色情服务、免除债务、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获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4、这次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直接背景是什么?
答:这次治理商业贿赂,最直接的背景是新华社记者在2005年7月25日“国内动态详情”发表了“商业贿赂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瓶颈”的文章。文章提到天津“德普”公司向中国医生行贿的160万美元,净赚260万美元,被美国司法部门罚款480万美元,一些主管受到刑事处罚。记者认真分析了我国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并提出了建议。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清样上做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要求;今年初,又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报告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六项重点工作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会议的讲话中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根据党中央的要求,2月份,以党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名义,制发了“实施意见”。党中央和各省市都分别成立了治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反商业贿赂风暴由此兴起。
5、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概括的讲:有四项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实现综合治理的原则。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是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的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是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要着力解决商业领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重点治理商业服务业和外经贸企业经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是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促进商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6、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有那些危害?
答:概括的讲,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有七大危害:
(1)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当前,对于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社会大众普遍反应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和高额回扣以及给予医疗人员的处方费用,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大冲击。
(2)商业贿赂成为医药行业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采购、供销人员和医务人员。
(3)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现实中,面对这样的“潜规则”,医药企业往往自身无力反抗,只能屈从”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4)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正当有序的竞争能较准确地反映市场需求,生产者能够据此合理安排生产,实现资料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料和按劳付酬的浪费。但是商业的贿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这势必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5)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医药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许多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商务环境;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
(6)商业贿赂还有可能影响我国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增长乏力,产业升级困难。当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想象,一个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实力,一个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7)商业贿赂不仅对我国医药经济造成严重的”内伤“,而且也会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诸多外国媒体报道:中国公司与国际经营标准相去甚远,西方公司遵循国际公认的经营标准,而中国公司却大多讲究长期以来形成的拉关系、给回扣的做法。
7、如何认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
答: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药品生产能力和品种大大增加,药品质量和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条件不断改善,门类齐全的医药工业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还必须看到,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作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局、市委市政府、市药监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会理专项治理工作。
8、全国医药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是什么?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5)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6)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
9、医药企业如何开展自查自纠?
答:企业自查自纠的主要目的,一是增强意识,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得到增强;二是改进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查找经营中的漏洞,发现案件线索。三是针对经营问题,提出改进创新目标,为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通过自查自纠找到的问题,凡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识了,思想提高了就行了;凡属违规违纪行为,讲了,自查自纠了,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违法犯罪的,只要讲清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总之,使多数人受到教育,少数人受到查处,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10、如何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答: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治理,更要长抓不懈。
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树立企业正确经营理念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深化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相结合;同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科学监管观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相结合。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着重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加强宣传教育。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营造科学监管、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2)加强企业制度建设。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强化对生产经营、采购与销售、申报审批、广告宣传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经营管理财务等人员的管理,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行业自律。
(3)加强监管,深化改革。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督查,规范药品委托加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对达不到GMP、GSP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对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准入管理。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流通企业,使药品流通渠道由分散向集中、透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
(4)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优惠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国家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国家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对已经构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法处置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企业许可证。
(5)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坚持依法审批和“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行“一门受理、抄送相关、依法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针对审评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制定优化审评资源配置,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的审评审批机制、制度和审查体系。在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审评注册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逐步规范技术审评的决策程序,实行检验、认证等人员的公开公示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
(编辑部
荐)
|
|